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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安全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化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6-22 浏览: 36 人次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二条中“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本办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为“市交通委”。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 删去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七章主要涉及附则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范围,这些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和铡草机等,这些设备由于其操作特性,有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机注册登记、牌照和有关证件,按照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十六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农机报废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和第103010第十七条的规定,拖拉机及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履行定期检验的职责。申请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证时,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以及至关重要的拖拉机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农业机械。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检验、安全监督、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于2008年6月30日经自治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自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使用农业机械必须遵守本规定。

3、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登记、核发证书、牌照等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根据查询官网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显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所以阜阳农用机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

4、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5、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然而在这里,这些规定早已被抛在脑后。更换零件、除锈、喷漆后,就到了农机“翻新”最重要的环节。